(2017)皖1502民初4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4910号原告: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薛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会,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原告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27日签订的《危险品汽车委托合同》;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危险品汽车委托合同》约定:被告自愿将其自有皖N×××××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由原告代其提供代理服务,并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期限从2013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现被告车辆不正常续保、不进行年审、联系不上被告、不接受公司正常管理等因素,致使原告无法了解车辆运营情况。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吴某某书面答辩,同意解除挂靠关系,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庭审中提供的《危险品汽车委托合同》证实了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被告吴某某将其所有的皖N×××××重型罐式货车挂户于原告名下经营。该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约定甲方须按时购买保险、进行车辆年审,缴纳管理费用。现原告以被告未履行义务主张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挂靠经营关系符合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所有的皖N×××××重型罐式货车车辆挂靠经营关系。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吴玉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龚 敏书 记 员 徐 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