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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徐县军与何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县军,何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302号原告:徐县军,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何朝军,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徐县军与被告何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徐县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县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县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温建兵人民陪审员  王晓瑜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梦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