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徐县军与何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县军,何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302号原告:徐县军,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何朝军,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徐县军与被告何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徐县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县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县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温建兵人民陪审员 王晓瑜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梦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