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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47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张爱君、周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君,周玉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4792-1号申请人:张爱君,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单县君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玉美,女,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申请人张爱君与被申请人周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张爱君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玉美与单县宏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34的《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项下的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房)一套。为此,2017年10月25日,申请人张爱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保险金额490492元。同日,该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张爱君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爱君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玉美与单县宏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34的《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项下的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 辉审判员 程淑惠审判员 齐广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