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某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某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赫英伟、孙红柳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牡丹江市某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赫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安某,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黑龙江省某某市东京城镇下窨子村0009号。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某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某某区某某街西七条路某某广场法定代表人:薛某,男,总经理。被执行人:赫某某,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牡丹江市某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住所地黑龙江省某某县北岗乡机关一组,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鹤岗市第二看守所。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某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住所地黑龙江省某某县凤翔镇9委1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1005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某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赫某某、孙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安某欠款143085元,案件受理费1581元,执行费2070元,合计1467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调查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常青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