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同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秀云、张莹莹、杨纪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同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同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同江市大直路。法定代表人张自东,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强,公民身份号码:230881198410240113,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该联社员工,住同江市金色家苑4号楼5单元602室。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提供证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被执行人张秀云,身份证号码:230831196307230926,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卫垦村。被执行人张莹莹,身份证号码:230881198507300928,女,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卫垦村。被执行人杨纪国,身份证号码:230881198507300928,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卫垦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同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秀云、张莹莹、杨纪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欣海审判员 周春太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子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