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余胜军与黄佃龙、赵翠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胜军,黄佃龙,赵翠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3319号原告:余胜军,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影,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佃龙,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赵翠翠,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余胜军诉被告黄佃龙、赵翠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蔡胜普审 判 员 周 泽人民陪审员 汪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鲍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