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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余胜军与黄佃龙、赵翠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胜军,黄佃龙,赵翠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3319号原告:余胜军,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影,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佃龙,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赵翠翠,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余胜军诉被告黄佃龙、赵翠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蔡胜普审 判 员  周 泽人民陪审员  汪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鲍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