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雷彬彬与齐金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彬彬,齐金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7民初2238号原告:雷彬彬,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湖北世纪展阳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武汉市武昌区(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被告:齐金刚,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原告雷彬彬与被告齐金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的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彬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剩余房款25,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交了50,000元购房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并约好过些天交房。8月5日,被告告诉原告房子在法律上不允许交易,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就让被告退款,被告同意退款,但需缓几天给。8月15日,原告在武汉沙湖公园碰到被告,并要求被告退款。被告通过支付宝向原告退了20,000元。8月24日,被告又向原告退了5,000元。在8月底、9月初,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剩余25,000元,但被告迟迟未退还,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齐金刚辩称:被告于2017年8月1日收取原告定金,但被告后来知道房屋不能售卖,被告就向原告说明房屋不能过户。原告已交纳的50,000元购房款,被告同意退还给原告。此后被告陆陆续续向原告退款共计30,000元,现仍差欠原告20,000元,被告愿意退还给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雷彬彬房款人民币伍万元正”。2017年8月8日,被告告知原告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房屋不再交易,被告于2017年8月底前将50,000元退还给原告。2017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退还20,000元。2017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退还5,000元。2017年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退还5,000元。现被告还差欠原告20,000元。庭审中,原告称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是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事实,有收条、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需向原告返还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第一,2017年8月8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仍差欠原告20,000元未退还已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应向原告退还20,000元;第二,原、被告约定在2017年8月底退还50,000元,被告在8月底前仅退还了25,000元,在10月24日退还5,000元,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23日;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款25,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对退还房款20,000元及支付部分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其他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已向原告退款共计30,000元,现仍差欠原告20,000元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金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雷彬彬退还房款20,000元;二、被告齐金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雷彬彬支付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23日;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雷彬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齐金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