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谷俊岭与杨志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俊岭,杨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888号原告谷俊岭,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住禹城市。委托代理人:谷长金,男,194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杨志清,男,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俊岭与被告杨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俊岭于2017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俊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俊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谷俊岭承担。审判员 李功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宝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