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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谷俊岭与杨志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俊岭,杨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888号原告谷俊岭,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住禹城市。委托代理人:谷长金,男,194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杨志清,男,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俊岭与被告杨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俊岭于2017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俊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俊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谷俊岭承担。审判员  李功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宝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