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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2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官建伟与李彬、李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建伟,李彬,李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2254号之一原告:官建伟,男。被告:李彬,男。被告:李晔,男。原告官建伟与被告李彬、李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官建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官建伟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官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建伟撤诉。本案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00元,由原告官建伟负担。审 判 长  吴金平代理审判员  李 艺人民陪审员  龙 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