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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执4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至县支行与袁太勇、安后菊、李世丕、袁太芳、蒋代勤、袁太淑、袁太均、廖发强、杨廷福、袁开举、刘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李世丕,袁太芳,袁太勇,安后菊,蒋代勤,袁太淑,袁太均,廖发强,杨廷福,袁开举,刘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4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负责人杨小刚,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川,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李世丕,男,生于1975年1月23日,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袁太芳,女,生于1980年2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袁太勇,男,生于1975年9月27日,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安后菊,女,生于1976年8月2日,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蒋代勤,男,生于1975年1月17日,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袁太淑,女,生于1974年1月21日,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袁太均,男,生于1991年8月10日,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廖发强,男,生于1975年1月10日,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杨廷福,男,生于1967年6月26日,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袁开举,男,生于1967年1月20日,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刘成芳,女,生于1966年6月1日,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至县支行与袁太勇、安后菊、李世丕、袁太芳、蒋代勤、袁太淑、袁太均、廖发强、杨廷福、袁开举、刘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袁太均向申请执行人承诺,由被执行人袁太均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袁太均的还款计划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2022执47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