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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甘四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四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1043号被执行人:甘四来,男,汉族,1956年7月13日生,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甘四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苏1283刑初6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甘四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3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3月14日、8月25日、10月2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安徽省枞阳县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9月16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家庭状况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该院回函反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配偶身份信息,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2017年10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甘四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刑初67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江东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