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2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淑珍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珍,张伟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淑珍,女,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女子监狱。申请执行人张淑珍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502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某某收入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