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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2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淑珍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珍,张伟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淑珍,女,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女子监狱。申请执行人张淑珍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502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某某收入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