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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5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金牛区宏福来建材商贸部与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牛区宏福来建材商贸部,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540号申请执行人金牛区宏福来建材商贸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匡海萍。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付高权。本院依据巳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75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l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金牛区宏福来建材商贸部申请执行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2411元及利息,执行费为4436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牛区宏福来建材商贸部申请执行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要内容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志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