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0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婧驰与被告蒋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婧驰,蒋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02592号 原告:王婧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立捷,女。 被告:蒋振宇,男。 原告王婧驰与被告蒋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婧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振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婧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买房,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偿还原告4000元,尚欠借款26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0元。 被告蒋振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买房,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三年内归还本金。后被告偿还原告4000元,尚欠26000元借款未还。因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00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振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婧驰借款人民币2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晓丹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肖 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沈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