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7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世义与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世义,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7625号原告:高世义,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正公寓3-11-1108号。法定代表人:苏妹。原告高世义诉被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世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訾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潇潇书 记 员 张晓爽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