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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霍学军与张志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学军,张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保130号原告:霍学军,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张志军,男,1973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霍学军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内0602民初34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给被申请人送达了(2017)内0602执保130号民事裁定书。并向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2017)内0602民初3470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内0602民初34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温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