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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广执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潘是富、王翠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是富,王翠云,周小丰,祝小琴,颜献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广执字第151—2号申请执行人:潘是富,男,1964年12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王翠云,女,1965年5月18日生,汉族,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小丰,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祝小琴,女,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颜献国,男,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广民二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小丰银行存款7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