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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海峰与贾浩、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峰,贾浩,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3161号原告:王海峰,男,1988年10月18日,汉族,住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事务员。被告:贾浩,男,198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韩云,女,1990年5月12日生,住址同上,系贾浩妻子。原告王海峰与被告贾浩、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峰的委托代理人陈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浩、韩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峰诉称:原告和被告贾浩是朋友关系,2015年8月30日被告称做生意急需资金10万元,承诺借现金10万元一个月即2015年9月30日还清,原告将10万元现金借给被告,被告当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逾期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款,特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两被告贾浩、韩云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0日被告贾浩向原告王海峰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到9月30日还清,后经催要未果。原告王海峰于2017年6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贾浩、韩云偿还借款10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证据复印件予以证明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峰与被告贾浩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贾浩借款应及时清偿。因没有证据表明被告韩云系本次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故原告要求被告韩云偿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浩欠原告王海峰人民币1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日内清偿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贾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卫权审 判 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苗 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明见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