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869号原告马某甲,男,回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康乐县。被告马某乙,男,回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康乐县。原告马某甲青才诉被告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普通程序用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从原告借款15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2014年8月3日为还款日期。但到期后被告一直未给付,打电话也不接。现只好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未答辩。表示借款属实,但自己现无钱,要求还款期限再长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马某乙同意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马某甲借款5000元;被告马某乙于2018年1月30日前付清所欠原告马某甲借款1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马某乙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英审判员 马致萍审判员 毛娟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玉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