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3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赵玉柱、李永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柱,李永帅,李爱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冀0533财保63号申请人:赵玉柱,男,汉族,194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威县人。被申请人:李永帅,男,汉族,1991年12月1日出生,住清河县,系冀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被申请人:李爱环,住清河县,系冀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主。申请人赵玉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爱环的冀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保全数额为5,000元,申请人赵玉柱向本院提交5,000元保证金。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玉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爱环的冀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赵玉柱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怀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香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