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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曾志红与张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红,张中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3686号原告:曾志红,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梁文华,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中强,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志红诉被告张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胜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