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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志勇与吴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勇,吴再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4421号原告:朱志勇,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吴再峰,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朱志勇与被告吴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朱志勇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建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凤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