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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贵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贵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破申2号申请人: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原都匀市甘塘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9837867-2。法定代表人:蔡翔,该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被申请人:贵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绿茵湖工业园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5692273-6。法定代表人:楼金燕,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被申请人贵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贵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贵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住××××市境内,及工商登记机关为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的规定,破产案件应当由债务人住所地及工商登记地管辖,申请人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属本院管辖和受理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家荣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蔡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