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执异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金妹与王治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妹,王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0执异89号案外人:陆某某,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群乐村陆家宅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旻,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金妹,女,195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王治平,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在本院执行(2015)杨执恢字第134号王金妹与王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陆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查封,在案件审查期间,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陆某某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孙春如审 判 员 施文汇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