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0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汝州市自来水公司与王通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自来水公司,王通通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469号原告:汝州市自来水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1706625-9,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风穴路36号。法定代表人:张鸿江,男,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通通,男,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自来水公司诉被告王通通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汝州市自来水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汝州市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闫飞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