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荆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45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53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荆某某,男,1965年11月19日生,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荆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佰成审判员 武凤龄审判员 郑荣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