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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谭洋平与谭界平谭永祥借款合同纠纷以物抵债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洋平,谭界平,谭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谭洋平,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柱县。被执行人:谭界平,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柱县。被执行人:谭永祥,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柱县。申请执行人谭洋平与被执行人谭界平、谭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法民初字第017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谭界平、谭永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界平、谭永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谭永祥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在拍卖过程中两次均无人报名参加竞买,导致两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要求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谭永祥所有的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房屋一套作价1212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谭洋平抵偿其债务。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谭洋平时起转移;二、将谭永祥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谭洋平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千文审判员  谭新权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