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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德宝、邹圳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德宝,邹圳达,杨龙美,邹水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德宝,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岭,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圳达,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杨龙美,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邹水琴,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执行许德宝与邹圳达、杨龙美、邹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本院已查封了杨龙美名下址于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8号”天利人和-天籁苑”1幢D10号的房产,启动评估拍卖持续时间较长,暂无法执行到款项;已轮候查封杨龙美名下址于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8号”天利人和-天籁苑”1幢11号、12号、19号、20号、21号的房产。未发现邹圳达、杨龙美、邹水琴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许德宝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许德宝的债权为借款6065500元及逾期利息、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尝。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