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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新城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魏兵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新城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魏兵宏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900号原告:吉木萨尔县新城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新城区文化路北侧(69241部队东侧)。法定代表人:黄汉忠,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盛荣,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魏兵宏,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吉木萨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木萨尔县新城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兵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木萨尔县新城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吉木萨尔县新城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军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