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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瑞琴、陈益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琴,陈益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黄瑞琴,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陈益坤,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黄瑞琴与被执行人陈益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瑞琴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陈益坤给付欠款及利息182210元。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瑞琴与被执行人陈益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益坤于2017年10月27日将标的款给付申请执行人黄瑞琴,全部履行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825民初44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