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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柳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52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柳某,男,1957年6月11日生,现住黑山县黑山街道。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柳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佰成审判员  武凤龄审判员  郑荣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