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彭和良故意伤害罪申请再审决定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湘13刑申14号原审自诉人彭和良诉原审被告人熊志平犯故意伤害罪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以(2016)湘1321刑初3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志平无罪,彭和良的合理损失60460.33元,由熊志平赔偿30230.17元(含已支付的5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余款由彭和良自负,驳回彭和良的其余诉讼请求。彭和良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作出(2017)湘13刑终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彭和良又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彭和良的申诉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