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营业部、江西省盛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营业部,江西省盛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盛大恒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深度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购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汤海江,刘燕,方明,万娜,洪卫星,奚凯,蒋洪,郑高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负责人:徐建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盛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汤海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盛大恒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蒋洪,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蒋洪,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深度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奚凯,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市购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魏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汤海江,男,汉族,1976年11月13日生,住河南省邓州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刘燕,女,汉族,1980年8月8日生,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方明,男,汉族,1981年4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万娜,女,汉族,1985年8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洪卫星,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奚凯,男,汉族,1961年5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蒋洪,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郑高星,男,汉族,1989年9月22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盛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盛大恒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深度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购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汤海江、方明、刘燕、万娜、洪卫星、奚凯、蒋洪、郑高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532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盛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盛大恒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深度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购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汤海江、方明、刘燕、万娜、洪卫星、奚凯、蒋洪、郑高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532号】,指定到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