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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晨非法采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晨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5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晨,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慧,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晨犯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晨及其辩护人张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5月9日,被告人孙晨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临淄区鲁威化工有限公司厂区东夏南山上非法开采4792.77吨石灰石并运至广饶县鑫泰石料厂销售,销售数额为10.8万元。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孙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其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孙晨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孙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意见。被告人孙晨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晨系自首、积极退赔,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5月9日,被告人孙晨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临淄区鲁威化工有限公司厂区东夏南山上非法开采4792.77吨石灰石并运至广饶县鑫泰石料厂销售,销售数额为10.8万元。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孙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孙晨因非法采矿共支出挖掘机租赁费、运输费用共计6万元。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21日,孙晨让其联系运输车从乙烯南路的一个化工厂运输毛石头到广饶县的鑫泰石料厂,每吨运费16元,其就安排了其和刘某2的卡车运输毛石头。其没去过现场,都是司机(分别为陈某、尹某、张某、苏某某、刘某某、田某某、贾某某、刘某某和刘某2雇佣的司机岳某)在现场运输。直到5月9日,其中的几辆卡车被临淄区国土资源局查扣,查扣理由是孙晨非法开采矿石,其才知道孙晨没有合法开采手续。从4月21日至5月9日,共计运输了4000余吨的毛石头。2、证人刘某2(别名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中旬左右,其安排了两辆卡车将孙晨开采的毛石头运输到广饶县的鑫泰石料厂。直到5月9号,其中一辆卡车被临淄区国土资源局查扣,查扣理由是孙晨非法开采矿石,其才知道孙晨没有合法开采手续。其没有去过现场,都是其司机岳某、秦某某在现场运输,总共给孙晨运输了800吨左右毛石头。3、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刘某2雇佣的司机。2017年4月中旬,刘某2安排其去临淄区鲁威化工厂南侧小荒山上运输石头到鑫泰石料厂,直到5月9号,其驾驶的货车被临淄区国土资源局查扣,共计运输了780吨左右毛石头。4、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刘某1雇佣的司机。2017年4月中旬,刘某1安排其去临淄区鲁威化工厂南侧小荒山上运输石头到鑫泰石料厂,直到5月9号,其驾驶的货车被临淄区国土资源局查扣,当时车上装了大约30吨左右的毛石头,共计运输了455吨左右毛石头。其运输毛石头时都是电话联系孙晨。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刘某1雇佣的司机。2017年4月21日,刘某1安排其去临淄区鲁威化工厂南侧小荒山上运输石头到鑫泰石料厂,直到5月9号下午,其驾驶的货车被临淄区国土资源局查扣,当时车上装了大约60吨左右的毛石头,共计运输了900吨左右毛石头。其是给临淄的孙晨运输的毛石头,在现场的施工设备还有两台破碎锤、两台挖掘机。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刘某1雇佣的司机。2017年4月20日左右,刘某1安排其去临淄区鲁威化工厂南侧小荒山上运输石头到鑫泰石料厂,直到5月9号,其驾驶的货车被临淄区国土资源局查扣,当时车上装了大约60吨左右的毛石头,共计运输了900吨左右毛石头。开采毛石头的是临淄的孙晨,在现场的施工设备还有两台破碎锤、两台挖掘机。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上旬,孙晨给其打电话说有个施工项目,需要其的挖掘机去鲁威化工厂院内挖掘院南侧的小土丘和石头然后建设鱼池,并告诉其挖掘开采石头、建设鱼池都有手续,但是具体什么手续孙晨没有告诉其。其的两台挖掘机分别于4月10号和4月底到现场施工,小挖掘机每天租赁费1000元,大挖掘机每天租赁费1500元。直到5月9号被临淄区国土资源局查扣,查扣原因是孙晨非法开采矿石。其平常不去现场,都是其的两名司机(王某3、王某2)在现场施工,其不清楚开采了多少石头运往什么地方。孙晨一共给了其38000元的租赁费。8、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某1雇佣的挖掘机司机。2017年5月1日其受王某1安排,去临淄区鲁威化工厂厂区南侧给一个叫孙晨的开采毛石头,其到现场的时候,王某1已经安排了一台挖掘机在施工了,还有江苏的两台挖掘机在施工,现场是孙晨在安排开采石头。直到5月9号,两台挖掘机被临淄区国土资源局查扣,查扣原因是无证开采石头,其一直不知道孙晨没有开采手续。9、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某1雇佣的挖掘机司机。2017年4月10日其受王某1安排,去临淄区鲁威化工厂厂区南侧给一个叫孙晨的挖掘施工,还有江苏的两台挖掘机在施工,现场是由孙晨具体安排,一开始安排其清理垃圾和土,4月下旬左右安排其开采露出的石头,后来王某1又安排了一台挖掘机来开采石头。直到5月9号,两台挖掘机被临淄区国土资源局查扣,查扣原因是无证开采石头,其一直不知道孙晨没有开采手续。10、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初,孙晨给其打电话说要用其的两台挖掘机到临淄区鲁威化工厂院内施工,将院内小荒山的垃圾和土运走,如果下面有石头就将石头开采出来运走,并告诉其他有开采石头的手续。其4月10号开始进场施工,5月9号被临淄区国土资源局以孙晨没有开采手续查扣,其不知道孙晨没有采矿许可证,开采出的毛石头销售到了广饶县,销售价格其不清楚。在施工现场,除了其的两台挖掘机,还有一个姓王的老板的两台挖掘机在开采毛石头。11、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广饶县鑫泰石料厂的财务负责人。2017年4月中旬至5月上旬,刘某1给鑫泰石料厂运输毛石头,具体运输了多少其记不清了,其收购这些毛石头的价格平均在每吨42元左右。刘某1运输来的毛石头是孙晨来鑫泰石料厂联系的,其和孙晨结算毛石头款10多万元。1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广饶县鑫泰石料厂的工作人员,负责收购原料毛石头。2017年4月中旬左右,临淄有个叫孙晨的来联系销售毛石头,几天后孙晨开始往石料厂送毛石头,其验收后就过磅收下,石料厂收购毛石头的价格在每吨38元左右。13、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临淄区鲁威化工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7年4月左右,其与孙晨签订施工协议,由孙晨在其厂区南侧的南山(系其承包的东夏居委会的小荒山)施工给其建设挖掘人工湖。到5月9号左右,临淄区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发现孙晨违法开采石灰石,施工就停止了。其没有注意到孙晨在开采石灰石,也没有从中受益。14、办案说明、账目照片证实,刘某1、刘某2的卡车给被告人孙晨运输非法开采的石灰石4643.63吨。15、金山镇金凤凰停车场说明证实,临淄区国土资源局从孙晨施工现场查扣的三辆重车车上总共装货149.14吨。16、广饶县鑫泰石料厂收条证实了被告人孙晨收到毛石头款108000元的情况。17、扣押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孙晨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10万元的情况。18、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移送的材料证实,被告人孙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违法在东夏居委会南山开采石灰石资源的情况。19、发破案经过证实了本案系由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移送案发以及侦破情况,还证实了被告人孙晨于2017年6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况。20、户籍材料证实了被告人孙晨的出生日期,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1、被告人孙晨在公安机关亦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述。上述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晨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被告人孙晨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晨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缴纳)。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款项,其中48000元属于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余款退还被告人孙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王国明人民陪审员  朱海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