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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与熊明、鄂尔多斯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华、田彩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熊明,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华,田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号都市之门B座第1栋1单元12层11207室。法定代表人叶磊,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栋,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熊明,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捷通机电城A区4号楼1016室。法定代表人苗壮,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56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彩云,女,1955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明,张建华,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华、田彩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华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华阴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熊明,张建华,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田彩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熊明,张建华,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华、田彩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发现财产但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栋在与本院的谈话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卫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