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3执5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罗昌文、谢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昌文,谢海波,谢开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3执5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昌文,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流县。被执行人:谢海波,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流县。被执行人:谢开放,男,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流县。本院在执行罗昌文与谢海波、谢开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昌文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23民初8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杨木森审判员 罗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红秀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