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执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洙南与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吴洙南,男,朝鲜族,1975年11月21日生,住所地图们市。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洙南与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违约金203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4元、执行费259元),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