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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8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史建民、刘海珍与被告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工程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民,刘海珍,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工程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842-2号原告:史建民,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海珍,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工程处。法定代表人:王文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建民、刘海珍与被告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工程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建民、刘海珍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建民、刘海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建民、刘海珍撤回对被告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工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70元,由原告史建民、刘海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耿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