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永红与何松桃、蔡素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红,何松桃,蔡素兰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3392号原告:王永红,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树攀,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松桃,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国晏,南充市顺庆区德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素兰,女,1970年6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王永红诉被告何松桃、蔡素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红光独任审判。诉讼中,原告王永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王永红负担。审判员 陈红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