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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徐高平与吴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高平,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8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高平,女,汉族,1957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吴波,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高平与被执行人吴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渝仲字第1274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波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高平于2017年3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将被执行人留在申请人处的2000元押金予以抵扣案款,本院予以准许,但剩余案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吴波所有的号牌为渝XX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以外(轮候查封,未扣押在案),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9执8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审判员 陈安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