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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行审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珠海知想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珠海知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审167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住所地:珠海市软件园路一号A3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吴智岳,局长。委托代理人:袁盛雄,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杜锦秀,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珠海知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软件园路一号会展中心二层D11单元。法定代表人:林艰达。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4月3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知想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珠地税高社处〔2017〕0022号《社会保险费事项处理决定书》中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49059元及产生的滞纳金,现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知想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珠地税高社处〔2017〕0022号《社会保险费事项处理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吴作栋审 判 员  吴郁郁人民陪审员  林千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赵峰霞书 记 员  杨皓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