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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王守明与陈华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明,陈华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民初2154号原告:王守明,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兵,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华玉,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王守明与被告陈华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守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兵、被告陈华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守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陈华玉给付工价款36000元。事实和理由:王守明是在农村从事农村建房的建筑工人,2014年10月,王守明为陈华玉邻居章守爱建房时,陈华玉找到王守明协商将其房屋上下三层共12间交于王守明施工,包工不包料,承诺建好后一次性给付工价款。房屋2015年2月如期完工,但陈华玉并没有履行承诺,于2016年2月3日出具欠条1份,经王守明多次催要后剩余36000元没有给付。陈华玉辩称,王守明为陈华玉建房属实,但楼顶上使用的混凝土和钢筋都是王守明供应的材料。房屋没完工就发现部分墙上和梁开裂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不同意给付剩余的工价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当事人对王守明为陈华玉在位于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曹郢村内建房上下三层楼房,陈华玉已支付劳务费51000元、尚欠劳务费3600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陈华玉主张房屋出现裂纹属于严重质量问题,提供照片证明,本院庭前曾赴现场调查核实,对第三层房屋里外有部分裂纹实际存在本院予以确认;陈华玉主张楼顶使用的混凝土和钢筋是王守明提供的,但通过庭审时查明,上述材料由王守明提供销售者信息并且进行联系,由陈华玉直接付钱给销售者,就材料而言,王守明仅仅提供信息,买卖关系的双方还是陈华玉和销售者。本院认为,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本案中王守明承建陈华玉的房屋层数为三层,却无相关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无效。不过,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使用多年,参考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相关规定,王守明可以向陈华玉主张劳务费。对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开裂问题,与施工和材料均有关系,不能归结于一方。根据本院现场抽查邻居房屋时均发现有不同程度开裂现象,陈华玉房屋稍重,需要进行必要的维修。因此,陈华玉所提的质量异议部分成立,同时,其并未举证证明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影响居住,故对于陈华玉尚欠的劳务费36000元本院认定应支付其中的23000元,减少给付的13000元,由其自行维修房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华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守明劳务费23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王守明负担110元,被告陈华玉负担2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莉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