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付迎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迎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特16号申请人:付迎春,女,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沙市区。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付迎春要求宣告其弟付强死亡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付迎春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宣告付强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付迎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