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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2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付迎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迎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特16号申请人:付迎春,女,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沙市区。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付迎春要求宣告其弟付强死亡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付迎春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宣告付强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付迎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