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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杨涛与西安建工长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西安建工长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843号原告杨涛,男,1979年2月19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建工长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孙春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厚玉、陈宁,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涛诉被告西安建工长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杨晓地与被告所签合同中被拆迁人主体为杨涛的有效,被拆迁人为杨晓地的无效,并确认合同第11条无效。原告提交的请求确认无效的协议书中乙方姓名(户主)是杨晓地、杨涛,协议尾部签章是杨晓地。原告认为杨晓地未经其授权而代其所签协议是无权代理行为,其只追认写自己名字的部分。在其提交合同中杨晓地是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一个整体,原告要求确认的部分无效,而该部分并非明确的合同条款。其诉讼请求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