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斯仁达西、苏优乐玛、丹巴扎木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斯仁达西,苏优乐玛,丹巴扎木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王鲁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松,男,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斯仁达西,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自治旗。被执行人:苏优乐玛,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自治旗。被执行人:丹巴扎木苏,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自治旗。原告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斯仁达西、苏优乐玛、丹巴扎木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内0702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1429.5元,并支付2017年6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执行费22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斯仁达西已将本金及利息22899元欠款交至法院,执行费221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庆格勒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