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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琼芬、闵秀华等与闵红桥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琼芬,闵秀华,闵丽华,闵菊华,闵庆华,闵跃华,闵红桥,李卫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601号原告:杨琼芬,女,192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闵秀华,女,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闵丽华,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闵菊华,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闵庆华,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闵跃华,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秀、丁怡,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闵红桥,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发生,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卫洪,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六原告与被告闵红桥、李卫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六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琼芬、闵秀华、闵丽华、闵菊华、闵庆华、闵跃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琼芬、闵秀华、闵丽华、闵菊华、闵庆华、闵跃华负担。审 判 长  张利琼审 判 员  陈 军人民陪审员  白永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