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5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010王栋与刘学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刘学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5010号原告:王栋,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东,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原告王栋与被告刘学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学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学东支付房屋租金160000元,并赔偿损失10000元。审理中,王栋申请撤回要求刘学东赔偿其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9日,王栋与刘学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王栋将东台安丰XX大厦3、4层楼出租给刘学东做宾馆经营使用,租赁期限十年,每年租金756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交完。如有一方违约,每逾期一天守约方可每天收取赔偿总额1%的滞纳金。另外双方还约定了电梯使用租金每年7500元。合同签订后,王栋按约将房屋交付刘学东使用。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学东未能按约向王栋支付租金。截止本案诉讼时,仍拖欠王栋2014年之前的租金20000元、2016年的租金60000元以及2017年的租金80000元,合计拖欠租金160000元。王栋多次催要该租金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诉称之请求。刘学东未应诉、答辩。王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欠条、收条等证据。经本院审查,王栋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与刘学东于2010年12月9日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截止本案诉讼前,刘学东差欠房屋租金16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9日,王栋(出租方,简称甲方)与刘学东(承租方,简称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甲方将东台安丰XX大厦3、4层楼租给乙方做宾馆经营使用。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有合法产权(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乙方出具身份证明文件……;二、房屋的租赁期限为十年。装潢期试营业期间免三个月,租金每年756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年12月30日前交完;五、租赁期间,电梯由甲方投建,乙方承担电梯总价的_%作为使用电梯的每年租金……;九、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租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房屋转租……;十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违约方必须赔偿对方额外经济损失。违约方在10天内一次性给予赔偿(赔偿金额相当于此次损失的二倍),否则每逾期一天守约方可以每天收取赔偿总额1%的滞纳金;……本合同正式文本共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王栋与刘学东分别在该合同下方“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处签字捺印。合同签订后,王栋按约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刘学东使用,刘学东接收涉案房屋后用于经营宾馆所用。2014年2月14日,刘学东在抬头为“2013年刘学东宾馆房租金支付明细账”下方写到“已付肆万,还欠贰万。刘学东在月底还清2014.2.14。”2016年2月16日,刘学东向王栋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王栋房租捌万元整,在2.18先付叁万元整,余下在本月月底打到王栋卡上。刘学东2016.2.16以银行小票为准。”2016年2月18日,刘学东向王栋支付20000元房屋租金。2017年2月9日,刘学东再次向王栋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本人正月十六把电费交好,房租两月之内付清,壹拾肆万元整,如不到账加利息(在4月9号前归还)刘学东2017.2.9。”另查明,案涉房屋位于东台市安丰镇204国道西侧,王栋系案涉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目前涉案租赁房屋仍由刘学东经营使用。现因王栋多次向刘学东催要涉案房租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如前所请。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王栋与刘学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王栋已将涉案房屋交付刘学东使用,刘学东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房屋租金。依照王栋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欠条、收条以及庭审中的陈述,能够证实刘学东差欠王栋2014年之前的房屋租金20000元以及2016年至2017年房屋租金140000元的事实,故王栋要求刘学东支付租金共计1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刘学东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支付所欠租金的义务。审理中,王栋申请撤回要求刘学东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表示在本案中不向刘学东主张赔偿,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刘学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提出任何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因不到庭而对其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王栋要求刘学东支付所欠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学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栋支付房屋租金1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被告刘学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