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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全志、桂学会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志,桂学会,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27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全志,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桂学会,女,1968年0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六一北路468号琼都公寓1座102室,组织机构代码:15817976-8。法定代表人:苏海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全志、桂学会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全志、桂学会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外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6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