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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广信与深圳绿色环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信,深圳绿色环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21258号原告(反诉被告)陈广信,男,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增荣,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深圳绿色环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狮山工业区xx号xx栋。法定代表人:文永吉。委托代理人梁振玄,广东开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增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振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2016年为被告装修厂房和办公室,双方于2016年9月25日共同结算确认,被告应付38万余元装修款,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于当日出具承诺书,承诺至2016年12月前付清全部款项。被告在后期仅支付18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清全部款项,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装修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日为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深圳绿色环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确认尚有部分装修款项未付。被告深圳绿色环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反诉称,2016年5月23日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被告装修厂房办公室、防火墙发酵房、混合粉碎车间、石膏天花吊顶、水电等装饰装修工程项目,2016年9月原告及其装修团队离开装修场所。后原告与被告确认工程价款为30万元,被告承诺分三期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后,多次告知原告:”原告装修的工程,后续申请消防验收需要相关”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希望原告将”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提供给被告”。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均不予理会。致使被告缺少相关”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无法就原告装修的工程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而无法投入使用。基于以上事实,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该条规定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工程所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原告有义务向被告提供该条法律规定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二、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4.0.4的规定,厂房内部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分别为A级至B2级,及《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的规定。《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对厂房的内部顶棚、墙面、隔断装修的规定是国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的规定。被告申请消防验收,需要向消防验收部门提交”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因原告一直不予提供”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的”工程技术经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几次消防检查人员到被告经营场地检查,被告均告知消防检查人员,防火墙发酵房等场所未投入使用。消防检查人员在检查时亦告知:”根据《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需要被告提供墙体天花防火板墙有关建筑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消防验收部门才受理被告的消防验收申请”。而原告不向被告提供”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致使被告的厂房不能申请消防验收,无法投入使用,给被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应赔偿被告因此遭受的损失。三原告安装的电线及电力产品,经光明新区安全生产部门到被告厂房巡查后,认定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不管是从装饰工程质量还是装饰工程的保修责任来说,原告都有义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电力设施进行整改和维修。但是被告通知原告多次,原告不履行义务。被告无奈,不得不亲自进行整改,重新安装电力设施及维修,共花¥2360元。原告对被告因此而付出的费用应进行赔偿,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反诉人立即向反诉人提供《装修工程结算单》中涉及的七个项目(七个项目名称分别为:一、办公实验区一层;二、办公石岩区二层;三、防火板发酵房;四、混合粉碎车间;五、石膏天花吊顶;六、塑料门、窗;七、水电材料)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2、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因发酵房及粉碎车间不能使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8万元;3、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因整改及维修电力设施支出的236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但存在实际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后,已经交付被告。2016年9月25日,原被告经结算确认工程款为386261.8元。结算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承诺书称与2016年12月份支付全部工程款项。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仍拖欠工程款120000元未予支付。以上事实,由装修工程结算单和承诺书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事实了装饰装修工程,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现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仍拖欠工程120000元未予支付,被告应当偿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被告拖欠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自应当支付之日起算。经审查,被告承诺支付完全部工程款的日期为2016年12月。故原告主张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计算利息,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理处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的反诉。被告反诉称原告没有交付涉案工程涉及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导致被告没有办法申请消防验收,进而致使被告的发酵房不能投入使用造成巨大损失。庭审中,原告主张所有装修材料的合格证明均已交付被告。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当就其因原告没有交付相关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明导致其不能申请消防验收或不能通过消防验收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现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曾申请过消防验收且因没有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合格证明而没有通过消防验收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且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发酵房无法使用且造成损失人民币28万元的事实,故对被告请求原告交付相关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明并赔偿因没有经过消防验收不能使用而导致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原告因赔偿被告维修电力设施支付的23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从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工程结算单和查明的事实看,原告系对被告厂房内的办公实验区一层、二层、防火板发酵房、混合粉碎车间、石膏天花吊顶、铝塑门、窗、水电材料人工、环保废水蓄水池、库房围网安全等项目进行施工,并非对被告厂房的整体进行装修。但被告提交的《光明新区安全生产隐患巡查表》中列明的电力不合格项目并没有确定系发生在被告工厂的哪个车间或工作区域。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支付的电力维修费用系因原告的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故被告请求原告支付其维修电力设施支付的236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绿色环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广信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0000元;二、被告深圳市绿色环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广信支付利息(以人民币1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三、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本案本诉的诉讼费人民币1355元,保全费人民币1120元,反诉的诉讼费人民币2768元,由被告深圳市绿色环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原被告已预交。如被告深圳市绿色环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    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玉  婷书记员 银海莹(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