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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祖益与被执行人宁连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祖益,宁连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365号申请执行人王祖益,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宁连忠,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祖益与被执行人宁连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民终6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宁连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祖益工程款75874.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暂难兑现。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 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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